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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告知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1.注册在试验区内的地方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和开办企业备案申请。
2.境外投资项目中: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项目;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核准。
3.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中:
涉及与我国未建交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等,仍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由试验区管理部门初审后转市商务委,并由市商务委转报商务部核准。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1)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4)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4.赴台湾地区投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5、企业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适用备案管理
6、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法人企业、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境外再投资适用备案管理。
四、办事流程
申请人登陆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专栏”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在线填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办事材料。申请人可将办事所需材料直接递交办事窗口,也可在通过网络平台上传扫描件,并在领取相关证书时提交纸质材料。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试验区网站或窗口提示,在指定窗口领取证照。办理期间,申请人可登陆上述网站实时查询事项办理状态。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楼综合服务大厅
邮编: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