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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的公司设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
三、办事所需材料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Ø
通过“一口受理”流程办理则无需提交
Ø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
90
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或备案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Ø
商务部门备案的企业如通过一般流程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完成备案
3
、公司章程(原件)
Ø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Ø
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Ø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Ø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Ø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Ø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Ø
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9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
Ø
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
、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Ø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
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Ø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Ø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Ø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4
、其他有关文件
四、办事流程
(一)一口受理流程
外国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录 “中国
.
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将拟投资情况与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行比照。如在试验区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如在试验区负面清单以内领域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投资者在线填写相关表格,投资者下载打印并签字。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投资管理窗口办理一口受理手续。
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结后在指定窗口领取证照。
(二)一般流程
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可以在上海市工商局官网
www.sgs.gov.cn
查阅相关办事指南,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投资管理窗口办理受理手续。
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结后在指定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
9
号
1
楼综合服务大厅
邮编:
200131